关于2016年下半年自学考试考生办理转考的通知
日期:2016-08-10 10:16:15    浏览量:0

一、考生转出

省际转考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省考试院通过全国“转考平台”递送和接收转考电子档案,遵循以下程序:

1、在籍考生离开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在规定日期内,到考生考籍所在报名的招考办现场申请确认。转出申请由考生本人提出,进行现场申请,并在招考办出具的《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

2、省考试院按照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成绩、按照相关规定,生成转出电子档案上传至全国“转考平台”。

3、转入地省级考办从全国“转考平台”接收转入电子档案。

4、转入电子档案经转入地省级考办审核无误后,转考考生按要求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6、转入手续办理完成后,转入地省级考办将转入办理结果上传全国“转考平台”,我省考试院据此对转出考生电子档案的在籍状态进行变更,转考完成。

7、本次申请办理时间201691日至7日,因故未及时申请,须2017年上半年再申请,履行转考程序。

二、转出要求

1、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2、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和延期毕业期间,考试成绩不得转出。

3、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报名所在地招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4、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有违纪的考生不得转出。

5、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6、考生转出的课程与国家现行计划不一致的,不得转出。

7、考生只可以转一次,确定转出后吉林省将不再接待该考生在我省继续报名参加考试,考生电子考籍档案将封存。

三、考生转入

12016年以前通过机要方式转入我省的并且在《吉林省考试院官网》查到转入信息的考生,须在95日至14日到报名所在地招考办填写落籍手续。

2、在9月初通过全国“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考生须在920日至23日到我省考籍所在地招考办,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招考办出具的《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上签字。

3、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我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规定;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通过全国“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4、转入考生应当按我省考试院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入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按我省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5、转考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申办毕业手续。

                  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201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