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吉林省2016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3-31 15:13:38    浏览量:0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吉发201422)精神,今年省内部分高等院校继续从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中对口招生,现将招生考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报名

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实行网上报名,考生报名条件、报名办法、资格审查及其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吉教考字[2015]113号)文件执行。

二、考试

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试题实行全省统一单独命题、单独考试、单独录取。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内容。

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时间为4月第三个周六、周日(16日、17日)。分为文化基础和专业综合两部分。

文化基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限英、日语),满分各为150分;专业综合满分为300分。总分750分。

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为专业综合和专业技能。专业综合满分为100分,专业技能满分为200分,专业技能采取实际操作方式进行考核,将在报名结束后进行,由指定的招生院校组织实施,考试时间、地点详见有关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

文化基础、专业综合和专业技能考试的命题范围按省教育厅颁发的《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纲要》(2016年版)执行,招生专业及考试科目按《关于公布2016年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科目的通知》(吉教职成字[2015]39号)执行。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朝族对口升学考生,数学、外语科目翻译成朝族文字,考生用朝文答卷。专业综合卷和专业技能卷,不 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汉文作答。考生必须参加当年的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三级)考试,成绩当年有效。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成绩转换成汉语文成绩后,计 入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语文科总分。

(二)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的组织实施、监考人员的选聘培训、试题(卷)的安全保密严格按照普通高考标准进行。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招生办(考试院)作为本地区组织对口升学考试、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 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切实做好试(答)卷在运送、交 接、保管和施考等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安全保密万无一失。

三、评卷

省教育考试院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省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试卷的评阅工作。

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各科全部实行网上阅卷。考生要按网上阅卷答题要求作答。凡未按规定作答而造成机器无法识别、扫描,影响阅卷评分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成绩公布与复查工作

 考生考试成绩可于428日通过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招生信息网(http://zsb.jledu.gov.cn)查询。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考生可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由省、市、县招办(考试院)逐级通知,告知考生。

五、填报志愿

(一)考生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2016年对口招生来源计划填报志愿,网上填报志愿的时间、办法另行安排。

(二)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生志愿的填报原则。

2016年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招生来源计划分为10个科类,设置2个录取批次。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本科批和专科批填报志愿同时进行,一次性填报。每个院校志愿均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考生填报的第二志愿专业以及本科兼报专科院校的专业必须与第一志愿专业的考试类别相同。考生生源不足时,实行网上征集志愿。

1.本科批,设置2个顺序院校志愿;

2.专科批,设置2个顺序院校志愿。

六、录取

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管理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录取原则。录取考核形式以文化课考试成绩作为录取考生的主要依据。

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按专业类别分别划定。

按教育部规定,被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2016年全国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正常填报志愿。

七、加强领导,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院校,要高度重视对口升学招生考试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 组织领导,规范管理,严明纪律,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进行考生资格审查,认真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搞好招生宣传和服务工作,深入推进“阳光工 程”,为广大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确保对口升学招生考试工作安全、有序实施。要坚持依法治考,从严治招,加大违规行为 处罚力度,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考试中的违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